
**:自从体育舞蹈进入我国之日起,经过十数年的发展,逐渐受到很多人们的喜爱,有着数量较大的受众,且体育舞蹈的发展势头一直较为良好,并且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模式较为稳定,这得益于体育舞蹈的竞赛规则。而体育舞蹈作为中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内容,体育舞蹈的竞赛规则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它的优势与不足等对体育舞蹈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将以体育舞蹈的竞赛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希望可以为体育舞蹈的理论研究提供绵薄之力。
舞蹈艺术形式表现多样,体育舞蹈便是其中一种,它有着舞蹈艺术本身的特征即具有极强的艺术观赏性,同时有着体育的竞技特点,也就是说体育舞蹈是艺术性与竞技性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体育舞蹈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后,就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期,尤其90年代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把体育竞技规则引入体育舞蹈比赛之中,使得体育舞蹈逐步成为全民参与的大众健身运动与专业竞技相结合的体育形式。1990年举办的第一届举办的体育舞蹈锦标赛至今已成功举办19届,并且已经成为亚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这都足以说明体育舞蹈带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的有序发展。因此,体育舞蹈中的竞赛规则也成为国家及运动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虽说体育舞蹈的经济规则引入之后对体育舞蹈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是存在一些弊端,需要我们不断的优化,使其更加合理科学。
本文将以体育舞蹈的竞赛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先是梳理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起源与特点,接着分析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优势及不足,并据此提出优化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具体建议,希望本文可以为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发展提供一点理论与实践支撑。
体育舞蹈诞生在西方欧美国家,体育舞蹈最开始是由交谊舞发展而来的,后来经过时间推移发生着演变并开始进入宫廷,在此背景下,英国于19世纪成立舞蹈皇家协会,英国舞蹈皇家协会对体育舞蹈的基本内容做出整合并有着明确规定,即舞步、舞伴、姿态、动作等,并把拉丁舞、国标舞及团体舞作为体育舞蹈的主要形式,这无疑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体育舞蹈的规范性发展。我国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就是在英国皇家舞蹈协会制定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基础上结合我国体育舞蹈实际发展而来的,该草案规定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主要有六方面:基本技术、音乐表现力、舞蹈风格、动作编排、临场表演与赛场效果。
这六条比较宽泛的外延一直是我国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基本评判内容,而评判方式一直采用的是淘汰顺位法,也就是处于同组的运动员按照比赛表现排出名次,靠前的运动员可以顺利进入下一轮比赛,而靠后的运动员则被淘汰。
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有着自身的特点:一是体育舞蹈对比赛场地没有很高的要求,一般场地要求是长与宽分别为23米、15米,比如常见的篮球场地就比体育舞蹈比赛场地稍大,在上面画上界限即可进行比赛,因此体育舞蹈推广较为容易;二是比赛方式为同场比赛,一支舞蹈时间并不长,大约一分半到两分钟左右,但整体时间较长。比赛裁判一般为七到十二人,分列场地两侧,评判内容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分:姿态和平衡、动作质量、动作和音乐、双人配合、编舞与表现等。比赛有预赛、复赛、半决赛及决赛的轮次之分,一般采取的是淘汰与顺位法共用的名次评判方式,而决赛采用的只是名次顺位法。
体育舞蹈与同项目的艺术体操、健美操等相比,竞赛规则差异较大。一是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一直沿用的是六条外延,它缺少量化与具体的标准,或者说标准比较模糊;二是就评判方法来说,体育舞蹈采用的是淘汰与顺位法,选手并不能明白自身的不足与缺点,不能针对性的改进,这对运动员的竞赛水平提高是不利的。
体育舞蹈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成分,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尤其在大众健身及专业运动员培养上有着重要作用,其中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起到支撑作用,由于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进入我国时间并不是很长,还在逐步发展与完善中,因此,造成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优点与不足并存的现状。
何为规则,笔者认为规则可以视为一种契约,是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体育竞赛中的规则可以保证竞赛得以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作为体育舞蹈竞赛的统一标准与规范,它的最大优点便是能够约束运动员在同一标准下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舞蹈事业向国际化的方面迈进。
我国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就是在英国皇家舞蹈协会制定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基础上结合我国体育舞蹈实际发展而来的,它也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此规则的出现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即为我国的体育舞蹈竞赛指明方向,尤其是为运动员、教练员的比赛训练等提供指导性的材料,更为裁判员的工作提供评判依据,使得体育舞蹈竞赛有着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
一是评判规则缺少具体的界定要求。上文提到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有六条外延,而由于它不具体不量化,外延极具宽泛,非常模糊,没有具体的界定要求,比如说足部动作,如何算好算标准,两队运动员的足部动作如何判定好坏,出脚的速度与长度怎样算好算不好等等,都无具体界定。这样的结果就是裁判员评判不具化,在执行裁判时难免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识,这样就会造成比赛结果的相对不公平。
二是组形式的比赛方法。体育舞蹈中单只音乐的时间一般为一分半到两分钟,而由于同场竞技的原因往往一个场上有着数十对的远动员,这就要求裁判员在短短几分钟内凭借肉眼观察打出名次,毫无疑问,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凭借经验的主观臆断,会有可能失去公平性,出现误判、错判也不是不可能。
三是名次顺位法的弊端。由于评判内容缺少具体的标准,就会使裁判员执裁的自由度较大,对于同一个动作,不同的裁判员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评判,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名次,如会出现对某一运动员名次评判差距较大的情况出现,如表一。而这对我国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采用的名次顺位法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像表一中的运动员成绩,有的裁判打出的名次是1,而有的裁判给定的名次是6,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
通过笔者上一章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还是存在一定弊端的,而且这种比赛规则发展中完善的现状也被大多数行内人士认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进行优化,加以修改并完善,尽可能的使竞赛标准有据可依,更加的规范标准,也使体育舞蹈竞赛更加科学有效。
体育舞蹈目前采取的竞赛方式为同场比赛,笔者建议引入单场比赛的方式即采取两者相结合的体育舞蹈竞赛方式。同场比赛一直是现行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有着其自身的优点,由于同场比赛一般会有超过20对的运动员同时竞技,因此可以有效展现不同对运动员的体育水平对比,尤其是可以展现运动员的临场应变能力。但是同场比赛的缺点也是明显存在的,像由于比赛的时间短,裁判员只能观察到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某一区域的某一段表演,很难做到全方面的观察,而对于观众来说,只能通过电视转播的方式观看比赛同样难以做到全方位的观察所有运动员的表现。而引入单独比赛的竞赛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比赛的观赏性及转播实效性,观众可以更好地了解比赛过程,更重要的是,由于比赛人数的减少,裁判员评判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能得到有效提高。
其实,体育舞蹈竞赛引入单独比赛的竞赛方法已在一些国际性大型比赛中已初见端倪,像在2017年的世界十项舞锦标赛、世界摩登舞锦标赛等,在比赛的开始和结束的时候,也就是第一支舞和最后一支舞,都是进行的单独比赛,然后再进行同场比赛,可见引入单独比赛的竞赛方法是完全可行的,对提高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公平公正有正面的促进作用。
我国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沿用的是名次顺位法,从笔者上面的论述可看出,这种竞赛规则对裁判员约束力较小,可能会出现不同裁判员对同一运动员评判出第一或第六的不合理现象。若采用体育竞赛的打分制,即以运动员的得分情况来判定名次,同样是对于同一名运动员,由于裁判员打的是运动员得分,我们看到的是分数的多少而不是名次的先后,虽然同一运动员的名次没有变,但是裁判员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很小(表二),说明打分制比较合理。
为进一步说明名次顺位法的弊端及采用打分制的合理,笔者再以同一组裁判员对两个不同运动员的体育舞蹈比赛,采用名次顺位法与打分制进行结果评判却产生不同结果的情况进行说明。如下表:
从表三可看出,运动员1得了五个第一名,按照名次顺次法,结果判定为第一名。而按照打分制,也就是所有得分总和,运动员2比运动员1分数高出0.9分,结果判定为第一名。之所以两种不同的竞赛规则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原因在于裁判员只看到运动员1比运动员2多出两个第一,却忽略了第5与第六两个名次,故评判结果出现不合理现象。若看打分制,则能较准确的评定运动员的水平。再从裁判员角度看,如裁判员D,他以名次法得出运动员1名次为第一名,用打分制则是9.55分,用同样方法判定运动员2,得出名次为2但分数为1的结果,但运动员1与2得分只差仅在0.5分,说明二人的竞技水平是相当的,能力也相差甚微,这也可以说明,打分制对于竞技的公平公正,可见,打分制对于运动员水平与能力的评定是公正的,可以采取此建议对体育舞蹈的竞技规则进行优化。
细化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评分,规定套路评分依据技术进行评分,自选套路评分根据技术与艺术进行评分,二者均采用10分制。技术分总分为10分:基本技术、音乐表现力与整体动作效果,艺术分总分 同样为为10分:临场发挥、个人风格、舞蹈编排、舞蹈风格等。
固定套路一般来说动作简单、主要考查运动员基本动作掌握,每对运动员只跳一圈,裁判员判定的时间较为充足,再由于我国的体育舞蹈竞技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故固定套路是不可或缺的,并不像体操竞技那样没有固定套路。具体的评分点细则如下:基本技术包括足部动作、姿态、移动、升降、平衡稳定,各占0.3分,即基本技术总分为1.5分;音乐表现力占1分,其中节奏占0.5分,对音乐的理解与表现占0.5分,扣分则按照节奏合拍处理,一处为0.1分,直到节奏分扣为0分;舞蹈风格占1分,其中个人风格与舞蹈风格各占0.5分;现场效果占0.5分;选手的形象、气质、姿态、出入场仪态等各占0.1分。
自选套路是说运动员自编的套路,也只跳一圈,但是A B C D 四条线中至少要有四个高难度动作,若动作数量少于四个此项得零分,若超出一个动作则加一分。具体评分点细则如下:基本技术包括足部动作、姿态、移动、升降、平衡稳定,各占0.1分,即基本技术总分为0.5分;对音乐的理解与表现占0.5分,舞蹈风格占1分,其中个人风格与舞蹈风格各占0.5分;舞蹈创编占3分;体现舞蹈动作难度加0.5分,音乐与动作配合占1分;舞蹈创编能运用满场地有章法占1分。
对单独比赛的项目作出改进,单独比赛项目为预赛与复赛,比赛时间规定在一分钟,不能太长;而对于半决赛来说,比赛项目规定为自选套路,单独比赛的时间规定为两分半,同场比赛时间则规定在两分钟;决赛的比赛项目为自编套路,单独比赛时间规定为两分半,同场比赛时间规定为三分钟。笔者之所以做此时间限定的原因在于,预赛与复赛中运动员数量较多,比赛内容为规定项目考查基本技能,因此时间较短些;而半决赛与决赛,为了给运动员充分时间进行技能展示,也为了裁判员可以有足够时间去观察运动员的技能表现,故时间较长些。
体育舞蹈进入我国后,获得较快速度的发展,但也由于进入我国时间较短,体育舞蹈尚处在发展与完善过程之中,从我国体育舞蹈的现状就可以看出,存在诸如名次顺位法弊端等不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进行优化,笔者也针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优化建议,诸如细化评分细则、规定比赛时间、采用打分制及引入单独比赛等方法。我们相信,只要采用合理公正的竞赛规则,便可推动我国体育舞蹈视野的良性发展,也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体育舞蹈竞赛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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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xx老师的精心指导。从论文撰写之初,xx老师就给予我全方位的支持,无论是在选题、构建论文结构,还是行文措辞、修改定稿等环节,xx都悉心指导,淳淳善诱。同时,xx认真务实的研究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学术态度,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懂得了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该秉持何种理念,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此,特别向xx表达我最崇高的敬意和谢意。